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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60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581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5-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6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要求履行法定查询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本府审查发现: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查询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查询的第1.2.4项内容,均作为了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证据进行提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国家关于企业退休职工的视同工龄规定》查询”,既不属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也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
鉴于涉及申请人工龄计算、退休待遇审批以及其与醴陵市供销合作总社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均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且申请人申请的再审及检察监督均被驳回。现申请人反复向被申请人以及本府提出履职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的目的不是行使知情权和需求救济,而是为了否定和推翻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造成了程序空转和行政资源的浪费。故申请人本案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权的合理且必要范畴,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行政复议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