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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61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0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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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6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要求履行法定核定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认为,针对你的工龄计算、退休待遇审批以及与醴陵市供销合作总社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你向被申请人以及本府反复提出履职申请、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了程序空转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