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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62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1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6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6月13日作出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系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对醴陵市福金茶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与否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