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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6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64号


  申请人:杨某1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
  第三人:张某1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公(均)行终止决〔2025〕第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醴公(均)行终止决〔2025〕第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依法追究张某1殴打他人的法律责任;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本案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8日15时许,申请人被第三人推搡击打。16时25分左右,第三人等无故威胁恐吓申请人不准拍摄。16时30分30秒左右,第三人推搡击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就医治疗,公安机关却以“违法事实不存在”为由终止调查。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显失公平。申请人从2024年11月28日事发时要求依法处理,后又多次要求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被申请人直到2025年3月3日才立案,属于超期立案。被申请人拒绝调查关键证据,未保障基本权利,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执法不公造成严重后果。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其2024年11月28日在醴陵市石亭镇苏家垅村被人殴打,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进行了全面调查,询问了被侵害人和证人,收集了现场视频及证据材料。经调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有殴打申请人的事实,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人称: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逻辑混乱。二、事件的起因是申请人及其母亲到张某2家寻衅滋事引发。三、申请人隐瞒事实。四、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醴公(均)行终止决〔2025〕第0017号决定书。五、证人龙某某、颜某某的证言自相矛盾,存在作伪证的嫌疑。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8日15时许,申请人及其同学龙某某陪同申请人母亲颜某某来到张某2家中探望孙女杨某2。探视期间,因颜某某与张某2发生了肢体冲突,接群众报警后被申请人处警。被申请人在现场调查调解期间,第三人及其他群众向民警讲述冲突发生经过,申请人手持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摄录。第三人不满申请人进行录像,出言警告申请人不准拍摄第三人,并挥舞了一下手臂。申请人拒绝,主动走近第三人,并将录音录像设备靠近第三人的脸部进行拍摄。第三人推开申请人的手臂阻止拍摄,申请人躺倒在地,后随即坐起,一分钟左右申请人自行起身站立。
  2025年3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被殴打,被申请人于当日立案。被申请人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调取了张某2家视频监控以及执法记录仪内视频等证据材料,认为该案不存在违法事实,遂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醴公(均)行终止决〔2025〕第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公(均)行终止决〔2025〕第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合法。 本府评析如下:
  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调取了视频监控、询问了申请人、第三人、在场证人。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未发生殴打的行为且第三人无其他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本案不存在违法事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第三人未殴打申请人且无其他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接警后,经立案受理、调查询问、作出决定并送达等程序,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公(均)行终止决〔2025〕第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