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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6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582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7-16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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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66号
申请人:巫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5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中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政府官网依申请公开举报案件的现场检查图片视频、现场检查的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具体承办“现场检查图片视频、现场检查的笔录”的信息,应属于获取举报案件有关信息的行为,对此申请人应享有知情权,同时对举报案件处理具有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为了适应阳光下执法监督,属于合理请求。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申请信息为内部事务信息,不属于公开内容,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巫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巫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内容合法。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申请公开巫某某投诉举报醴陵市子茜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姚淡淡松花皮蛋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姓名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予以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现场笔录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对于执法人员姓名、证件号,已在醴陵市人民政府网站全面公示了本单位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有关信息,并告知了查询网址。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巫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3月25日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的公开情况进行回复并告知部分不予公开内容的理由,2025年3月26日将书面答复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签收。被申请人已及时予以回复,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求依法维持答复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回复。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依申请公开办件处理单;2.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巫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3.快递单号及物流信息。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申请公开:巫某某投诉举报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子茜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姚淡淡松花皮蛋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姓名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巫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经核查,您所申请公开的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现场笔录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所指的内容,所以对提出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予以公开;您所指的执法人员姓名、证件号,我局已在醴陵市人民政府网站全面公示了本单位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有关信息,您可自行网站查询,并告知了网站地址。经查,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签收了该回复信件。
另查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一并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6月29日予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巫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依申请公开办件处理单;4.快递单号及物流信息;5.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单号。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内容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执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姓名等,为执法案卷信息,信息公开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将举报不予立案信息送达给申请人,已保障了申请人作为举报人的知情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关于巫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