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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醴政复字第7​4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2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 醴政复字第74号


  申请人:陈某1
  被申请人: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1反映自家承包地被陈某2占用等相关问题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6月4日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再次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1反映自家承包地被陈某2占用等相关问题的回复》;2、请求贵单位责令玉瓷村完善玉瓷村中合组作出的《关于陈某1、陈某2、陈某3土地使用权确权争议调处意见》行政允诺到位。
  经审查,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1反映自家承包地被陈某2占用等相关问题的回复》,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回复内容未给申请人创建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该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请求醴陵市人民政府责令玉瓷村完善玉瓷村中合组作出的《关于陈某1、陈某2、陈某3土地使用权确权争议调处意见》行政允诺到位。本府认为调处意见是玉瓷村中合组对申请人与陈某2、陈某3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玉瓷村及中合组属于基层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其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处意见也不构成行政允诺。另,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中包含了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1反映自家承包地被陈某2占用等相关问题的回复》和对玉瓷村中合组作出的《关于陈某1、陈某2、陈某3土地使用权确权争议调处意见》的诉求,违背了“一事一申请”原则,上述两项请求均不属于复议范围,责令补正已无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