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醴陵毅明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存栏15000头猪场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1-05-19 访问量: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

  建设项目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醴陵毅明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存栏15000头猪场建设项目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醴陵毅明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存栏15000头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联系电话:0731-232835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醴陵毅明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存栏15000头猪场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

  醴陵市明月镇盐山村

  建设单位

  醴陵毅明农牧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中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醴陵毅明农牧有限公司拟在湖南省醴陵市明月镇盐山村贯冲组新建醴陵毅明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存栏15000头猪场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0万元,占总投资的26%。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0325m2,建设8栋保育育肥舍、1栋中转猪舍,建成后年出栏生猪30000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养殖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养殖废水、冷库废水一同进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经“固液分离预处理+厌氧处理系统+曝气吹脱+两级AO法+混凝沉淀”工艺处理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要求后,回用于周边林地及农田综合利用,不会对当地地表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地表水影响可控。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对猪舍、污粪沟、污水处理区地面等可能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各项途径均采用防渗设计,进行有效预防,在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并加强维护和厂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可有效控制厂区内的废水污染物下渗现象,避免污染地下水,因此项目对区域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恶臭、沼气燃烧废气、食堂油烟和备用柴油发电机燃油废气。
  猪舍及干粪间恶臭污染物通过采取机械通风、卫生防护林带、喷洒除臭剂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污水处理站主要构筑物密闭加盖,并设置负压抽风+酸洗碱洗+废活性炭处理后由一根离地高度15m排气筒排放,厂区恶臭排放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中新扩改建标准,臭气浓度能够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沼气经净化后燃烧主要产生二氧化碳和水,SO2、NOX等污染物产生量极少,经稀释扩散后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食堂油烟通过采取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高空排放,能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对环境影响可控。
  备用柴油发电机燃油废气排放量较少,经扩散后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冷库异味产生量较少,经稀释扩散后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声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猪群叫声、猪舍排气扇以及水泵、风机、备用柴油发电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噪声源强约在70~90dB(A)。
  建设项目通过猪舍隔声等措施减少猪叫声对外环境的影响。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治理设备运行噪声。各声源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噪声值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固体废物影响分析: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猪粪、病死猪、医疗废物、废饲料包装袋、沼渣、废脱硫剂以及员工生活垃圾。
  猪粪经收集后,储存于干粪间,定期外售给醴陵市金秋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及醴陵市真湘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有机肥;病死猪妥善收集暂存于冷库后,统一交由醴陵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置;医疗废物及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在厂内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饲料包装袋在厂区内暂存后交由废品回收站处理;沼渣定期清掏,与猪粪便一起外售给醴陵市金秋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及醴陵市真湘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有机肥;废脱硫剂由厂家定期回收再生;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分类收集后清运至附近乡村生活垃圾集中暂存点,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本项目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合理、有效、安全的处理和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按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