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关于撤销明月嫣然口腔诊所《诊所备案凭证》的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9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监管股 来源:综合监管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6538
- 发文机关:综合监管股
- 发布时间:2024-05-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综合监管股
- 状 态:
关于撤销明月嫣然口腔诊所《诊所备案凭证》的决定书
编号:WJCX2024001
明月嫣然口腔诊所
你单位于2023年9月13日取得的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00343743028117D2202),备案地点:明月镇大障居委会滨河路141号。经核查证实,你单位在整改期内仍然存在整改不能到位的情况。依据《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诊所备案凭证,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以备案诊所的名义开展任何诊疗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