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书(醴人社工时许决字〔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9-28 访问量:次 作者:市人社局 来源:市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4780
- 发文机关:市人社局
- 发布时间:2025-09-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人社局
- 状 态:
申请人:湖南玉祥瓷业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城北大道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663992100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君奇
你单位于2025年9月24日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0号) 等。
二、许可范围: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机电岗、技术工艺岗、后勤岗(共计22人)。
三、许可期限:1年(2025年9月26日-2026年9月25日)。
四、审批意见:
(一)经审查,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申请,请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你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情况,并加强工时管理,不得扩大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
(二)你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请你单位根据以上原则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抄送我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