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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醴人社工时许决字〔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11-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803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11-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申请人:湖南华联溢百利瓷业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瓷谷大道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6800340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君奇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04日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
二、许可范围:1.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成型岗、后勤岗、技术工艺岗、分级岗、仓储岗、包装岗、窑炉岗、机电岗,共计194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许可期限:1年(2024年11月18日-2025年11月17日)。
四、审批意见:
(一)经审查,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申请,请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
(二)请你单位严格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关于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3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15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300%支付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周期总的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周、167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三)请你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本行政许可决定书抄送给你单位工会、由工会对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五)请你单位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抄送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