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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减证便民”工作,细化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是由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开的,依据申请人的书面承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不再收取有关证明事项材料而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第三条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进行验核查证,检查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的真实性。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第五条 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内部核查。加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各股室间信息互通,即时推送核查。
(三)协同核查。向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发函开展行政协助查询。
(四)现场核查。对确需进行实地核查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实施。视情况请求相关单位协助。
第六条 证明事项核查程序:
(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公布可以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的分类核查目录;
(二)申请人采取承诺制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进行线上核查;
(三)对采用内部核查方式的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原则上在事中进行;
(四)对无法实行事中核查的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在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许可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协同核查或现场核查。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期限;
(五)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实施核查,提供必要条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第八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的分类核查目录由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对外公开发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目录(第一批)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目录
(第一批)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核查方式 | 核查时限 | 核查单位 |
1 | 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内部核查 | 10分钟 |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