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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8-29 访问量: 作者:市文旅广体局 来源:市文旅广体局 字体[ ]

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主体
(实施层
级)
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备注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涂改、出租等;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未核对、登记有效证件;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和记录或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删除;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备案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审批设立监督检查由各县市区文旅(广)体部门负责,日常经营检查城区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实施,县市由属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2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参照《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2号)执行

3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施行。2022年5月13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提供禁止内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变更有关事项未重新核发许可证;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奖品目录未备案;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游艺设备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备案;游戏游艺设备未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文化产品内容监管,对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等。
4.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审批设立监督检查由各县市区文旅(广)体部门负责,日常经营检查城区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实施,县市由属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4对“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1.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对未设置适龄提示、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监督管理。
3.对网络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时段时长限制,落实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剧本娱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办综执发〔2023〕37号执行
5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1.设立审批备案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站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标明情况;单位名称、域名等信息变更情况;经营终止注销情况;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备案;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自审制度;违规内容处理及报告履行情况等互联网文化活动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审批、备案由省文旅厅实施,日常执法检查由市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6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二)经纪;(三)进出口经营;(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1.对擅自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禁止交易的艺术品;艺术品相关信息标明情况;艺术品交易信息保存情况;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经营单位义务、责任等履行情况;艺术品进出口报批情况;境外艺术品展览活动报批情况;未经批准进口的艺术品销售、传播情况等艺术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2.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7对艺术考级机构等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第二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市场广电股、公共文化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从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考级机构及承办单位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发布情况;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情况;考级简章、时间等信息备案情况;考级结果报送情况;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备案情况;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阻挠、抗拒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监督管理。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8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娱乐场所。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换证;营业性演出审批情况;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及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等信息重新报批情况;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违规情况制止及报告情况;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提交相关证明情况;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记录或提交虚假书面声明;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未备案;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在演播厅外从事节目录制审批情况;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现场演唱、演奏记录情况;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拒不接受检查等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审批设立监督检查由各县市区文旅(广)体部门负责,日常经营检查城区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实施,县市由属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9对网络表演市场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网络表演经营单位1.对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表演内容核查;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逾期未备案;网络表演视频资料保存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情况;内容审核管理制度;表演者管理情况;表演者身份核实情况;经营单位标识标注情况;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情况;用户注册系统情况;违法信息发布处理报告情况;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表演视频资料保存情况;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自审情况;自审信息报送情况等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2.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日常经营检查城区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实施,县市由属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10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网络表演经纪机构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及网络表演经纪人员资质情况;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认证身份信息及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情况;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不得组织、制作、营销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等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参照《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21〕91号)执行
11对旅游市场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气象等部门的执法权限,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旅游违法行为。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2对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42号令)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1.对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经营场所及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的监督检查。
3.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3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修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秩序。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线旅游经营者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4对旅游安全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旅游经营者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5对旅游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旅游行政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6号)
第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体承担旅游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被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6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7对文物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文物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保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8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公共文化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实施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9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2016年7月1日实施)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保护不力或者保护措施不当导致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存续状况未明显改善的,应当取消保护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告,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公共文化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0对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对网络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1对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从事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出版物的单位对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2对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1.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印刷内容的监督检查。
3.生产经营资质的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3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11号)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 1.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发行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4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活动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
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
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
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
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从事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和出租业务的企业 1.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5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企业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的监督检查。
2.编印内容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6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3号)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2号)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4号 )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5.《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国家版权局令第5号)
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6.《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函〔2012〕1号)
著作权主管部门职责(组织协调对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组织开展使用正版软件的宣传、培训、表彰;负责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监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从事作品创作和传播活动的各类企业1.对作品创作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以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及《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3.对违法实施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7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8号)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持证单位1.是否变更台名、台标。
2.是否变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 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或节目套数。
3.是否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是否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 视频道(率)。
4.广告播出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8对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8号)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持证单位1.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开展传送业务。
2.是否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3.是否向应当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9对广播电视制作机构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1.是否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是否擅自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3.制作经营的节目是否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列举的禁止载有的内容。
4.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是否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或者注销审批手续。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0对广播电视行业网络安全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及专业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2.《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各级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运行机构的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抽测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辖区行业网络安全责任单位1.网络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2.软硬件及终端设备检查
3.节目源、密码管理检查
4等保测评情况检查
5.网络安全人员管理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1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及专业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三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手段,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播出责任单位1.管理制度执行检查。
2.技术系统运行检查。
3.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4.应急预案落实检查。
5.值班值守落实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2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四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责任单位1.设施设备安全保护检查。
2.设施保护制度执行检查。
3.值班巡逻落实检查。
4.设施保护宣传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3对擅自使用频率、未按许可参数使用频率(小功率)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的单位1.各类证照、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检查。
2.申请时的技术方案及承诺检查。
3.发射设备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4对擅自建设、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单位1.各类证照、频道使用批准、备案等文件检查。
2.申请时的技术方案及承诺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5对未经许可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的单位1.各级政府、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迁建批准、备案等文件检查。
2.申请时的技术方案及承诺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6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 2015 年 8 月 28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 10月 8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具体管理规定见第五、六、七、八、十四、十五、二十、二十九、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明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审批层级为广电总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53号)序号第22号,项目名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市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持有情况。
2.从事视频点播业务范围与许可证持有种类是否一致。
3.是否具备点播业务服务所需条件。
4.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7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发布,根据 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 10月 8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具体管理规定见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明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审批层级为广电总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53号)序号第22号,项目名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市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1.视频点播节目内容检查。
2.节目审查制度检查。
3.播出前端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联网情况检查。
4.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8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业务运营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1.是否具备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条件。
2.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
3.许可证事项是否与实际服务一致。
4.从事时政、主持、访谈、报道等类视听服务的,是否持有详情许可证。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9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第十三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第十四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互之间应当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行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1.业务类别、服务内容等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
2.是否建立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技术手段。
3.是否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信号接入条件。
4.服务单位之间是否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5.传播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是否进行播前审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0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管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有情况。
2.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范围与许可证持有种类是否一致。
3.是否具备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所需条件。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1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辖区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有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2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
第三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播电台、电视台1.引进播出的境外电视节目是否经审核批准。
2.引进播出的境外电视节目播出时段、时长以及版权期限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3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1.是否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2.是否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安装服务活动;
3.是否遵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安装服务规范。
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4对依法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用户1.是否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2.《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
4.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5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法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上海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的单位或公司。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规范监督检查。
3.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4.县级以上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
5.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6.专网及定向传播传播视听节目公司的安全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6对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制作情况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1.《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
第五条: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八)侮辱、诽谤他人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第六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
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进一步做好广电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2]126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
市场广电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机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检查。
电视剧、网络剧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7对城市电影
院(含点播影院)的行政检查
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第一、第二款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第二款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第三十三条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发现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第八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
4.《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
第十五条 第二款 点播影院不得放映所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
第十六条 点播影院放映和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获得电影公映许可。
第二十条 点播影院不得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四条 点播影院应当按照所加入点播院线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经营数据。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
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第二十五条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日常监督管理。电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
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得拒绝、阻扰。
第二十八条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法行为警示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警示记录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加大监
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四条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城市电影院和点播影院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8对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单位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三十条 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2.《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发(2007〕52号)
第三十条 建立年检制度。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年检办法,对本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进行年检、考核。
第三十三条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廉政工程,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权益的实现。各级政府部门和经营单位,均要保证政府财政补贴专款专用,保证公益场次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如有挪用、克扣等违纪行为,将直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者,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核减直至收回政府资助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停止资助,并取消其放映资格,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入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作出赔偿。(一)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的;(二)发行放映音像制品,发行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三)将国家资助设备转卖、变卖而使国家资产流失的;(四)管理不善而造成国家资助设备毁坏、丢失的或闲置国家资助设备,未发挥其应有效用的;(五)随意改变国家资助设备使用范围,未完成农村公益场次放映目标的;(六)放映场次虚报作假,回执等手续不全或统计数据上报不及时的;(七)公益放映向农民群众乱收费的;(八)年检不合格者。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从事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的单位1.放映场次任务监督检查。
2.放映质量监督检查。
3.放映设备监督检查。
4.放映补贴发放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9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企业1.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2.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3.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50对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企业1.经营主体资质合法性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场地设施质量标准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51对主管行业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县级文旅(广)体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局对口业务股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文旅广体行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市文旅广体局执法监督科(联系电话:0731-28686240,电子邮箱:wlgtzcfg@126.com)和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1-28685311,电子邮箱:hnzzjdk@163.com)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