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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财政局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醴陵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4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财政局 来源:醴陵市财政局 字体[ ]

醴陵市财政局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醴陵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醴陵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偿还,封闭运行,严格监管”,制订了《醴陵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醴陵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细则

 

 

 

 


 

 

醴陵市财政局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12日         

 

 

 

 

 

 

 

 

 

 

 



醴陵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1112日印发


附件

 

醴陵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房〔202557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指引〉的通知(湘建保〔202556号)》《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建发〔20253号)》,为进一步规范醴陵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偿还,封闭运行,严格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企业及其所属的集团不能为融资平台,以下简称筹集〔收购〕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用于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资金,包括涉及贷款质押的后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产生的租金收入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期的房屋销售收入。

第三条 筹集(收购)主体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申请专项贷款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精神和再贷款要求。

第四条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品住房应为法律关系清晰、已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或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的存量商品房。

第五条 筹集(收购)主体的专项贷款资金要单列账目、单独核算,贷款支付资料需经过贷款金融机构审核,需设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贷款银行、收购主体三方监管的资金监管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六条 用贷款资金购置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产生的租金收入应在贷款金融机构开设三方共同监管账户,账户资金除用于保障性住房日常维修维护、整体改造支出、第三方咨询服务费用、管理费、税费及支付相关人员经费后,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本条款应在贷款人和贷款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用贷款资金购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期的房屋销售收入、补贴收入及税收返还应在贷款金融机构开设三方共同监管账户,销售收入资金除用于与销售相关的第三方咨询服务费用、管理费、税费及支付相关人员等经费后,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支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本条款应在贷款人和贷款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的筹集(收购)主体及贷款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收购及贷款,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九条 筹集(收购)主体应每季度向醴陵市财政局和贷款金融机构汇报项目信贷资金、项目资本金(如有)使用情况和收购配售进度,对于出现收购进度与贷款支付进度不符、贷款资金挪用、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等问题,筹集(收购)主体、贷款金融机构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筹集(收购)主体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收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和问责;造成资金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