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2]第133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11-22| 字体[ 大 中 小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2]第13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人代表 杨*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19年12月份起,在醴陵市白兔潭镇柏大村雍家冲组(小地名:团坡)处毁坏、占用林地1287平方米扩建厂房,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566平方米,重点商品林721平方米,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醴陵市林业局占用林地现场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限当事人于2023年4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2. 处壹万贰仟捌佰柒拾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 银行(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林业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