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2]第135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12-02| 字体[ 大 中 小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2]第135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现住址:*
职务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2年4月,在醴陵市官庄镇瓦子坪村观音组水对湾处采伐杉木78株,立木材积3.591立方米,折原木材积7.182立方米,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属滥伐林木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和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补种树木柒拾捌株;
2. 处伍仟叁佰捌拾陆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 银行(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林业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