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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6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14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8-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类型:
- 公开部门:
- 状 态:
LLDR—2022—01003
醴政办发〔2022〕4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3 成员单位职责
2.2.4 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职责
2.3 专家组
2.4 技术支撑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警
3.2.1 确定预警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3.2.3 预警信息处置
4. 信息报告与评估
4.1 信息报告制度
4.2 事故信息来源
4.3 报告主体和时限
4.4 报告方式和内容
4.5 事故研判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5.1.2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5.1.3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5.1.4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5.2 应急处置
5.2.1 先期处置
5.2.2 事故处理
5.3 信息发布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级别提升
5.4.2 级别降低
5.4.3 响应终止
6. 调查评估
6.1 事故责任调查
6.2 总结评估和报告
6.3 善后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经费保障
7.3 社会动员
7.4 应急演练
7.5 科普宣教
7.6 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
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强化应急准备,高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株洲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属于生活饮用水污染、环境污染、进出口食品污染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用农(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和口岸、铁路等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职责由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海关、铁路等部门分别牵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初期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或无法定性的,可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或本预案进行调查处理。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1.5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调整事故分级标准,则按其规定标准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市食安委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应明确1个内设机构归口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
在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市食安委办公室的建议或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视情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成立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视情由市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性质、处置工作需要,确定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同级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项工作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3)负责发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方案,联络、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核实食品安全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收集、整理、研判、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提出启动和终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
(3)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各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防止事故发生和蔓延扩大;
(4)完成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出具实验室检测结果;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商标侵权、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教育局:参与处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学生、幼儿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科工信局:参与处置食品工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配合加强对互联网经营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
市民政局:参与处置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安排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资金保障及资金的计划、调度。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参与处置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处置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运输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处置高速公路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产地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市商粮局:参与处置食品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调查处置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粮食运输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文旅广体局:参与处置旅游A级景区食品安全事故。
市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分析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市城管局:参与处置食品流动摊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林业局:参与处置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采摘等环节,以及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负责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
株洲海关驻醴陵办事处:协助处置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口岸食品安全事故。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4 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职责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项工作组,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及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市纪委监委进行调查。
必要时分设检测评估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可疑食品实施检测,市卫健局组织对受到危害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2)危害控制组。监督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溯、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依法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查处;及时通知中毒食物或污染食物来源地和流向地相关职能部门查办或移送相关案件。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局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查明致病原因,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4)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售假劣食品、人为蓄意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调解、社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工作。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指导相关部门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依法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和互联网信息的监控工作。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
2.4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卫生、疾病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开通绿色通道,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 监测预警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提请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警示信息。
3.1 风险分析
市卫健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株洲海关驻醴陵办事处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加强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通报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遵循高风险产品监测优先原则,并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考虑因素:
(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
(2)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
(3)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4)发生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5)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
(6)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与监测的重点:
(1)国家、省、市领导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批示;
(2)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或督办的食品安全信息;
(3)各镇(街道)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4)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5)社会舆论、媒体重点关注的食品舆情信息;
(6)其他渠道获取的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
3.2 预警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分析结果,提请相关政府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相应风险警示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
3.2.1 确定预警级别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根据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示。
(1)Ⅳ级预警。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
(2)Ⅲ级预警: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形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3)Ⅱ级预警: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4)Ⅰ级预警:指涉及多个省或国外,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Ⅳ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Ⅲ级预警由株洲市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和Ⅰ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及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3.2.3 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发布后,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动态监测,对相关信息分析评估,并采取处置措施。
预警发布主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适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4. 信息报告与评估
4.1 信息报告制度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事故信息来源和报告主体、程序及内容。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2 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餐饮服务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
(5)举报信息;
(6)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市外通报本市的信息;
(8)其他信息。
4.3 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事发地教育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疾控中心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对疑似一般(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其中,疑似较大(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分别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由教育部门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4 报告方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按照“初报事故要素、续报事故详情、终报事故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进行。
初报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信息来源(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等。初报信息来不及核实的,可注明有关信息正在核实。
续报应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情况,及时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调查处理过程、检验检测结果、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危害源追溯处置、事故责任调查、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终报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4.5 事故研判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分析评估,初步判定事故级别。评估研判内容主要包括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等方面。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综合研判后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
5.1.1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核定事故级别,成立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株洲市人民政府所派指导组的督促指导下,开展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现场采样和检验检测、事故定性定级、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5.1.2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核定事故级别,成立株洲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派出指导组,督促指导开展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现场采样和检验检测、事故定性定级、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5.1.3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省指挥部,派出指导组或者联合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4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并立即成立省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在国务院或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处置
5.2.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基层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可采取但不限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包括: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患者,保护事发现场,封存问题食品,消除次生隐患,控制肇事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及时报告事态等。
5.2.2 事故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和本预案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或者提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可疑食品生产(含种植、养殖环节)、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及加工制作全过程、经营场所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为查明事故食品、致病因子、致病原因、致病途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必要时通知食品安全责任险承保机构开展先行赔付和公益救助。
(6)组织专家对调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排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7)公安部门会同新闻宣传、行业主管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8)有关监管部门举一反三开展排查整治,杜绝同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5.3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相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制定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未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遵循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与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态。提级响应的,不代表事故核定级别相应提高。
5.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3 响应终止
事故处置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 调查评估
6.1 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措施,提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6.2 总结评估和报告
应急指挥机构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评估,形成最终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6.3 善后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7.2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各级财政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企(事)业单位、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4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
7.5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6 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工作手册,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岗到人,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及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件隐患,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鼓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方案,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级别 | 标 准 | 响应级别 |
一般事故 (Ⅳ级) |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
较大事故 (Ⅲ级) |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 市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
重大事故 (Ⅱ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 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
特别 重大事故 (Ⅰ级) |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 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
注: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如《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调整事故分级标准,则按其规定标准执行。
文 号 | 醴政办发〔2022〕4号 | 责任部门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2022.8.24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司法局 | 失效日期 | 2027.8.24 | |
主 题 词 |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统一编号 | LLDR—2022—01003 |
政策解读:http://www.liling.gov.cn/c1049/20220826/i1920360.html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