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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政府办 来源:市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281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2-03-01
- 有 效 期 :2027-02-28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醴政办发〔2022〕1号
- 公开部门:市政府办
- 状 态:
LLDR—2022—01001
醴政办发〔2022〕1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驻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后续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4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醴政办发〔2017〕15号)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人员。
二、保障内容和方式
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必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为其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
(一)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2022年前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对象在2022年及2022年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补贴额:缴费基数(2022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0%)×12%×补贴年限;2022年及2022年后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对象缴费补贴额:缴费基数(征地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按醴政办发〔2017〕15号文件执行。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和补贴方式
1. 政府代缴
(1)选择政府代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需按其选择政府代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可享受社保补贴年限相对应的个人部分费用至指定账户。被征地农民保障部门根据其补贴年限逐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因缴费基数上调产生的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承担。补贴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代缴完成后,本人继续逐年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由个人继续逐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至符合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止。
(2)被征地农民保障部门为企业职工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被征地农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省相关政策执行,缴费年限计算标准为被征地农民保障部门实际缴纳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系统的年限。指定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2. 个人缴纳
选择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需按国家规定逐年缴费,每年凭缴费凭证办理缴费补贴手续,缴费补贴按照上述参保缴费补贴标准逐年均等予以补贴,个人未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年度不予补贴,今后因缴费基数上调产生的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由个人继续逐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至符合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止。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和补贴方式
1.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的缴费补贴将用于为其逐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到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剩余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
2. 到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一律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的对象按前款规定进行缴费及补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的对象,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本人城乡居民个人账户。
3.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和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缴费年限未达到补贴年限的对象,缴费补贴余额=缴费补贴额÷补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已补贴额。
(四)变更参保类型后的补贴方式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因个人原因需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府代缴或个人缴纳方式参保和享受补贴,其补贴额需扣除政府已为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三、政策衔接
(一)对本方案印发实施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生活费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一方面可选择在扣除已领取生活费待遇的基础上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可选择放弃缴费补贴,继续享受生活费待遇,从2021年1月开始,生活费待遇标准由原来的20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本通知下发后,不再新增享受生活费待遇人员。
(二)2017年1月1日后参保,2020年及以后退休,以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暂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其距离退休年限结合补缴年限做退保处理,由被征地农民保障部门为其逐年缴费,今后因缴费基数上调产生的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承担。
四、资金来源
(一)提高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由60元/平方米提高到120元/平方米,并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调整政府划拨资金方式。由原来提取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0%调整为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5%,并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三)提取新增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的村组征地补偿费的10%。
(四)收缴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部分。选择政府代缴模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个人缴纳费用至指定账户,凭银行缴费凭证到市人社局进行登记。
(五)追缴历年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追缴。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上述资金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发放的,由本级财政统筹解决。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文 号 | 醴政办发〔2022〕1号 | 责任部门 | 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日期 | 202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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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司法局 | 失效日期 | 202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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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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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