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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政府办 来源:市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280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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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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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后续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醴陵市人社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现对此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7月,省人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文件,明确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并于2020年12月31日关闭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系统,自此,被征地农民不能补缴职工养老保险。2021年4月,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44号)文件,明确了我市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试点地区,被征地农民试点工作的主要工作任务是锁定人员底数,全力筹措资金,落实应保尽保。按上述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才能解决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窗口关闭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和圆满完成被征地农民试点工作。
二、文件依据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2016〕80号)
(三)《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4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施范围和对象。根据醴政办发〔2017〕15号文件精神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人员。
(二)关于保障内容和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首次参保时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今后不再新增享受生活费待遇人员。
1.参保缴费补贴标准2020年12月31日前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对象缴费补贴:缴费基数(2021年度我省全口径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2020年12月31日以后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对象缴费补贴:缴费基数(征地上一年度我省全口径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按醴政办发〔2017〕15号文件执行。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和补贴方式有政府代缴和个人缴纳。
政府代缴是由对象一次性足额缴纳可享受社保补贴年限相对应的个人部分费用至政府指定账户。2021年12月31日前认定身份的对象按需按2021年缴费基数缴纳,2021年12月31日后认定身份的对象按照征地当年的缴费基数缴纳。政府将根据其补贴年限逐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对因缴费基数上调产生的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政府予以承担。针对补贴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代缴完成后,需由本人继续逐年缴费。
政府为其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被征地农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省相关政策执行,缴费年限计算标准是政府为其按年实际缴纳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系统的年限。政府指定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个人缴纳是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对象选择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需按国家规定逐年缴费,每年凭缴费凭证办理缴费补贴手续,缴费补贴按照上述参保缴费补贴标准逐年均等予以补贴,个人未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年度不予补贴,今后因缴费基数上调产生的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和补贴方式
(1)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的缴费补贴政府将用于为其逐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到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政府将剩余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
(2)到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一律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本人城乡居民个人账户。
(3)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和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缴费年限未达到补贴年限的对象,缴费补贴余额=缴费补贴额÷补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已补贴额。
(三)变更参保类型后的补贴方式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因个人原因需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每年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办理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按照上述参保交费补贴标准逐年均等予以补贴,不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年度不予补贴,今后因缴费基数上调产生的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政策衔接
对本方案印发实施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生活费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一方面可选择在扣除已领取生活费待遇的基础上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可选择放弃缴费补贴,继续享受生活费待遇,从2021年1月开始,生活费待遇标准由原来的20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
(五)资金来源
1.提高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
2.调整政府划拨资金方式。
3.提取新增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的村组征地补偿费的10%。
4.收缴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一次性缴费部分。选择政府代缴模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个人缴纳费用至指定账户,凭银行缴费凭证到人社局进行登记。
5.追缴历年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负责追缴。
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上述资金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发放的,由本级财政兜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