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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醴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醴陵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3-12-06 访问量:次 作者:市政府办 来源:市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879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3-12-06
- 有 效 期 :2028-11-30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醴政办发〔2023〕9号
- 公开部门:市政府办
- 状 态:
LLDR-2023-01006
醴政办发〔2023〕9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醴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醴陵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醴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醴陵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和预防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调整、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质和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日期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株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对本市有影响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各部门应急组织队伍、物资、资源,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5 事件分类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具体见附件2。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市应急局、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组,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
2.2 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处置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调整和终止预警、应急响应;向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株洲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上级支援;协调解决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设备;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总结。
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应急值班工作,及时形成预警、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提交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信号;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传达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处置命令,及时报告处置情况;组织检查应急处置落实情况,具体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总结;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组织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检查和考核;组织储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2.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检查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排查整治环境污染隐患;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现场指导、协调、落实应急响应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生态修复方案。
市应急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安全事故的处理;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产生严重危害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协助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开展污染处置工作。
市科工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讯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现场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污染事件剧毒化学品来源。
市民政局: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协助人员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安排,统计伤亡人数,报送转移安置信息,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按有关规定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资金;参与事故恢复有关工作。
市住建局:参与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工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混合集中处理工程、城市燃气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建筑工程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水厂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铁路行车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统一管理和监督全市辖区内水资源;协助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共同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协助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开展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工作;牵头制定农村应急供水预案。
市农业农村局: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市卫健局: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护工作;对受污染饮用水进行监测并提出处置意见;当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产生严重危害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市城管局: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及其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和配合应急供水。
市林业局: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及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危害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市市场监管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
市商务局: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交通秩序。
市气象局: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预测信息;协助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洗消工作。
2.2.4 技术专家组
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研判,开展污染物识别、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
2.2.5 现场指挥部
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同时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单位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
市卫健局牵头,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事故发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科工信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市公安局牵头,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事故发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1)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水利、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源档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组织开展涉重金属污染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重点环境污染风险源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排查环境污染隐患,并及时督促落实整治措施。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制,并建立重点环境风险企业通讯名录。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立即报告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园区管理部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2 预警和预防
3.2.1预警级别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Ⅳ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黄色(Ⅲ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3)橙色(Ⅱ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红色(I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研判收集到的风险信息,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市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后发布预警信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平台等渠道向事发区域单位、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相关单位。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判研,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报市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建议;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转入正常工作。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立即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应急局及时通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Ⅳ级、III级、II级和I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立即报告株洲市人民政府,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在株洲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II级、I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需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不明时,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组织调查污染来源,查明涉事企业,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制订综合处置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企业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
(2)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指定有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安置群众的吃、穿、住、用和必要的医疗设施保障。
4.2.3 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专家组的研判,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内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理;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企业矛盾纠纷化解,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7 市场监管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粮食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 响应调整、终止
应急响应级别需调整或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成立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牵头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醴陵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5.3 善后处置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恢复重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专家等,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和方法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队伍、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快速监测队伍等。
6.2 物质和资金保障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按规范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市财政局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科工信局组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交通运输局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应急“一网四库”,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同时,充分发挥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队伍在突发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7 宣传培训演练
7.1 宣传
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组织邀请生态环境、消防、医疗等专业人员,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避险、自救等常识,提高民众防范能力。
7.2 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组织应急人员进行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应急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水平。
7.3 演练
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要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名词解释
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4. 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式、时限表
5. 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系电话
附件1
名 词 解 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致使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救援措施: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而采取的响应、求助和恢复措施,旨在消除、减少事件危害,防止事件扩大或变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害或危害和损失。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大气、水体、土壤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理化测试并形成应急救援指挥有效的数据。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
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4
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式、时限表
报告主体 | 报告时限 | 报告对象 |
责任企业或责任人 | 立即报告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醴陵分局 |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 | 初步认定为Ⅳ级突发环境事件,2小时内报告 | 市人民政府、株洲市 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 初步认定为III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2小时内报告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株洲市人民政府 |
附件5
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系电话
单位 | 办公室电话 |
市委宣传部 | 23283031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23283881 |
市科工信局 | 23284191 |
市公安局 | 23225041 |
市财政局 | 23284027 |
市民政局 | 23233130 |
市应急局 | 23232275 |
市市场监管局 | 23233600 |
市农业农村局 | 23059312 |
市林业局 | 23287512 |
市住建局 | 23569339 |
市水利局 | 23232958 |
市交通运输局 | 23059502 |
市卫健局 | 23021511 |
市城管局 | 23223938 |
市商务局 | 23284036 |
市气象局 | 23056121 |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23283645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23043119 |
长庆街道办事处 | 22537036 |
来龙门街道办事处 | 23233808 |
阳三石街道办事处 | 23032770 |
仙岳山街道办事处 | 23059885 |
国瓷街道办事处 | 23228747 |
白兔潭镇人民政府 | 23646450 |
李畋镇人民政府 | 23706550 |
浦口镇人民政府 | 23130519 |
王仙镇人民政府 | 22537177 |
沩山镇人民政府 | 22022405 |
东富镇人民政府 | 23100623 |
孙家湾镇人民政府 | 23181058 |
泗汾镇人民政府 | 23520227 |
沈潭镇人民政府 | 23362369 |
船湾镇人民政府 | 23732699 |
明月镇人民政府 | 23408332 |
嘉树镇人民政府 | 23382411 |
茶山镇人民政府 | 22744777 |
石亭镇人民政府 | 23470306 |
均楚镇人民政府 | 23456321 |
板杉镇人民政府 | 23652101 |
左权镇人民政府 | 23661688 |
枫林镇人民政府 | 22022665 |
官庄镇人民政府 | 22537098 |
醴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2.2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3.3 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变更
4.5 预警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及启动
5.2 III级响应措施
5.3 II级响应措施
5.4 Ⅰ级响应措施
5.5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5.6 总结评估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6.2 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宣传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宣传
8.2 预案培训
8.3 责任追究
9 附 则
9.1 名词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实施日期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醴陵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株洲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醴陵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根本目标,引导公众做好应急防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2)分级响应,分类控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市域空气质量检测,及时接收株洲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指挥中心组成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副主任、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经开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中心成员。
2.1.2 市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株洲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部署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
2.1.3 市指挥中心成员职责
经开区管委会:配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确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按照应急要求对园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如实报道。
市教育局:指导督促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教学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应急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科工信局:会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确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按照应急要求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讯保障;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公安局: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区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查处力度;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财政局: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土地整理施工、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扬尘管控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住建局:指导定期更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督促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筑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路等交通建设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职责范围内公路等交通建设施工工地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水利局:制定并定期更新水利建设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水利建设项目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监管工作;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卫健局:加强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市应急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依法指导监管职责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做好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市城管局:监督落实道路扬尘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联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强化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落实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和杂物要求;监督和落实园林景观工程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建立并动态调整工地管理名单;规范餐饮单位油烟管理;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承担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牵头制(修)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牵头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重点排污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收集分析各部门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污染源、加油站、非道路移动机械源等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联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排气的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建立并动态调整不适用限行的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等车辆管理名单;配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加大机动车排气检查执法力度;配合市城管局,加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中心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2.2.1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2.2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接收株洲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指令;贯彻市指挥中心的批示和工作部署;落实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指挥中心授权,发布与解除预警信息;指导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主要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评估,形成专家会商结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
3 应急准备
3.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参与,指导编制更新工业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市住建局指导编制更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市城管局指导编制更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和渣土处置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市自然资源局指导编制更新土地整理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编制更新交通建设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市水利局指导编制更新水利建设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组织专家组定期审核醴陵市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措施。通过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3.3 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生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数,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企业应当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于简单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制定公示牌。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和市气象局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和市气象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分析研判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向市指挥中心报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分为:黄色(Ш级)预警、橙色(I1级)预警和红色(I级)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发布常规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时,增加健康防护提示性警示或建议。
黄色(III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II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I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接收株洲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预警指令时,按株洲市指挥中心发布的预警级别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4.2.2 预警会商
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重污染天气通报以及株洲市醴陵生态环境监测站、醴陵市气象局的重污染天气预报,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气象专家会商,分析可能出现的污染物浓度、污染强度、变化趋势、影响范围和可持续的时间。必要时可请市指挥中心指挥长、副指挥长和专家组参与会商。
4.3 预警发布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黄色预警由市指挥中心副指挥长批准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指挥中心指挥长批准发布。预警信息采用如下方式发布: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制作预警信息发布单,预警信息发布单经审核、签发后,通过电子公文、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进行发布;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过微信、邮件及“醴陵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系统各有关责任人、应急减排单位有关责任人发送;市科工信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体局组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4 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会同市气象局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预测应当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市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4.5 预警解除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会同市气象局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指挥中心批准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Ш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Π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预警发布后,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响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制定具体、有效、切合实际情况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5.2 III级响应措施
5.2.1 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5.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将空调适当调高1-2℃,冬天可将空调适当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全市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排10%以上。
(2)建筑施工工地。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建筑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市重点工程、特殊工艺外,市区建筑施工工地和渣土处置工地停止渣土施工和运输、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外墙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施工等作业。
(3)城市道路。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城区城市道路每日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3次,重点道路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4次。
5.2.4 监督管理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增加工业大气污染源、加油站、非道路移动机械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住建、城管、自然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增加建筑工地、渣土处置工地、矿山露天开采场地等检查频次,确保洒水降尘措施落实到位;城管部门增加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物资运输车辆检查频次,确保物料密闭防尘措施落实到位;城管部门增加禁止焚烧垃圾、露天烧烤和城市道路清洁措施检查频次;公安部门增加市区烟花爆竹禁燃区禁燃查处力度;农业农村部门增加禁止焚烧秸秆的检查频次;生态环境、交警部门增加机动车排放上路检查频次。
5.3 II级响应措施
5.3.1 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在Ш级防护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室外活动与户外作业佩戴口罩。
5.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Ш级建议性减排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绿色消费意识。
5.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Ш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1)工业企业。全市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排20%以上。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II排放标准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2)建筑施工工地。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在Ш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停止使用国II排放标准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3)城市道路。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在Ш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城区重点道路每日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5次。
(4)机动车。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等单位停止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5.3.4 其他措施
(1)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频次和运营时间。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空气环境。
5.3.5 监督管理措施
在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生态环境、交警部门联合检查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运输情况;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督促指导市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根据应急响应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5.4 Ⅰ级响应措施
5.4.1 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在II级防护措施基础上,中小学校、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停课措施。
5.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企事业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1)工业企业。全市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排30%以上。
(2)建筑施工工地。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强化II级响应措施。
(3)城市道路。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在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城区城市道路每日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4次,城区重点道路每日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5次。
(4)机动车。城区过境柴油车绕行疏导。
5.4.4 监督管理措施
在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城区过境柴油车绕行疏导。
(2)市指挥中心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重点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3)市指挥中心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现场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采取相关应急联动措施。
(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会同市气象局增加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参与会商。
(5)市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5.5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响应措施、响应效果进行总结评估,编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市指挥中心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
6.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报送,应包括启动预案时间、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落实情况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等。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明确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提高应对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市气象局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综合分析、应急处置人才队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7.2 技术保障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市气象局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
7.3 通信保障
建立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单位应急指挥工作人员通讯录,确保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7.4 资金保障
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5 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加强协调,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指导公众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宣传
市委宣传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等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
8.2 预案培训
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响应期间监督执法到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围绕各自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培训。
8.3 责任追究
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缺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任务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9 附 则
9.1 名词解释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9.2 预案管理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日常管理,根据株洲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启动、终止的程序
2. 醴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附件1
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启动、终止的程序

附件2
醴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醴陵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6 事故情景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
2.2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事态研判
4.3 应急监测
4.4 污染源排查与切断
4.5 水源地现场处置
4.6 供水安全保障
4.7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4.8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防控
5.2 损害评估
5.3 事件调查
5.4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经费及装备保障
6.3 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权属
8.3 预案演练和修订
8.4 预案实施日期
醴陵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护醴陵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源)安全,确保醴陵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预防、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源地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饮用水源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1.3 适用范围
《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湘政函〔2016〕176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关于批准实施〈株洲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请示的批复》(湘环函〔2018〕207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长沙等14个市州第二批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湘环函〔2019〕231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撤销)株洲市醴陵市2处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2021〕238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株洲市渌口区等14个县市区乡镇级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株政函〔2020〕53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株洲市攸县等县市区66个农村株洲市人民政府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株政函〔2020〕103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株洲市醴陵市等县市5个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株政函〔2021〕74号)等文件划定的醴陵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醴陵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水源突发环境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与供水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下联动、相互衔接,统筹全市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设立醴陵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明确市直各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1.5.2 预防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
坚持事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联动机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联动,快速响应,共同应对,协作配合,建立应急动员机制,充实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及专业处置队伍的作用,加强信息分析研判,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掌握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快速反应。
1.5.3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建立信息收集与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库,实现资源共享,强化应急后勤保障,合理调配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落实应急队伍、经费、资源等应急保障,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1.6 事故情景
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划分为以下四类: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水华灾害事件。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
2.1.1 组成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地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2.1.2 主要职责
(1)总指挥长主要职责
指导加强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建设;协调保障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发生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指挥或委托副指挥长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应急指令;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根据研判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副指挥长主要职责
协助总指挥长开展有关工作;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指导开展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分工或总指挥长安排,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工作;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停止取水后,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落实应急期间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公安局:加强查处导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警务能力建设;查处导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件现场处置调查,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稳定。
市财政局:保障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规划适用于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保障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地的选址。
市住建局:指导乡镇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运营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防止因集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不正常导致的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落实因建设工地造成水源污染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其他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市水利局:指导水源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督促各农村水厂、水库管理单位对应急物资库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协调督促农村水厂、水库管理单位对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指导农村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按照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种植面源导致的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种植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市卫健局:进行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管网末梢水水质可能导致传染病或危害时进行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市应急局:协助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工作,及时上报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协助处理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市林业局: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商品林的经营管理,防止因施肥等林事活动导致的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一级保护区内商品林,采取赎买、林分改造等措施,防止因林业经营活动导致的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落实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进行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处置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市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市水文局: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分析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灭火救援工作,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及其连接水体。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交通秩序。
事故发生地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本区域水源地的日常保护与监管,发现水质异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报告;在发生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时,做好先期现场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群众参加应急工作。
2.2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组成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2 主要职责
落实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传达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布署,并组织落实;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应急预案的预警、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建议;按要求报告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建立和完善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应急防范工作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2.3 现场指挥部
2.3.1 组成
根据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长及副指挥长由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综合组、应急专家组。
2.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行动;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处置工作;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落实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工作组主要职责
(1)应急处置组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任组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消除、围堵和削减现场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污染物等。
(2)应急监测组
株洲市醴陵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任组长,株洲市醴陵生态环境监测站、市卫健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3)应急供水保障组
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水利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市卫健局、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4)应急物资保障组
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应急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应急综合组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卫健局、市水利局、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落实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6)应急专家组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牵头,环境监测、环境应急、气象、医疗卫生、水利水文等方面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建议。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加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防止造成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
(2)市应急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市卫健局、市水文局及供水企业加强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饮用水源水质异常现象。
(4)市水利局制定应急供水方案。
3.2 预警
3.2.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1 信息收集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通过水源地、流域水质监测(含在线监测)等监测数据,及时获取水质异常数据的预警信息。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通过企业污水排放口、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含在线监测)以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获取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污染源排放的预警信息。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通过12369、12345热线、网络等途径及时获取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
(4)市应急局及时获取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的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
(5)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时获取因交通事故造成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
(6)市交通运输局及时获取铁路、公路、船舶事故影响饮用水源的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
(7)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建立完善本市河流上游行政区域水污染事件信息获取渠道。
3.2.1.2 信息研判和会商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组织专家组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3)将有关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3.2.2 预警启动条件
(1)饮用水源地上游沿线或区域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次生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
(2)穿越饮用水源地的交通干道或路桥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时。
(3)自来水厂的取水水质监测数据明显异常时。
(4)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5)发生暴雨、泄洪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保护区水质异常时。
(6)饮用水源地发现有污水排入、水面有异常漂浮物、水质颜色异常等。
(7)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3.2.3 预警信息发布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单位报告,研判可能发生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通过电话信息、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平台等渠道向事发区域单位、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相关单位。
3.2.4 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3.2.5 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2)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或得知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报告。
4.1.2 信息报告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原则上采用传真、网络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多媒体资料。
4.2 事态研判
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态发展研判。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4.3 应急监测
4.3.1 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株洲市醴陵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3.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污染来源不明时,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尽量涵盖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4.4 污染源排查与切断
4.4.1 明确排查对象
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株洲市醴陵生态环境监测站牵头,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4.4.2 切断污染源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或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单位)牵头,迅速组织落实切断污染源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4.5 水源地现场处置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水源地现场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4.6 供水安全保障
在启动应急响应时,通知相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4.7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4.8 响应终止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发布终止响应的指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防控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牵头,组织落实响应终止后污染防控工作。如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5.2 损害评估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牵头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3 事件调查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4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内容包括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具体工作,并落实到责任单位。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等,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熟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掌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和方法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队伍、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快速监测队伍等。
6.2 经费及装备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为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供水单位要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6.3 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交通运输局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应急“一网四库”,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同时,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库的专家队伍在突发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7.3 监督检查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1.1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8.1.2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8.2 预案演练和修订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8.3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醴陵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名录
2. 醴陵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
3.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急联系电话
4.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名单
5. 适用于处理饮用水源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附件1
醴陵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名录
序号 | 保护区名称 | 所在镇或街道 | 所在流域 | 类型 | 水厂 名称 | 规模 | 保护 级别 | 保护区范围 | |
水域 | 陆域 | ||||||||
1 | 醴陵市官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官庄镇 | 官庄水库 | 湖库 | 醴陵官庄自来水厂 | 县级 | 一级 | 官庄水库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水域。 | 与一级水域相连的第一重山脊线迎水坡地(遇公路以迎水侧路肩为界)。 |
二级 | 一级外径向距离2000米范围内水域。 | 与一、二级水域水面相连的第一重山脊线迎水坡地(一级陆域除外)。 | |||||||
2 | 醴陵市渌江三刀石段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阳三石街道 | 湘江-渌江 | 河流 | 醴陵市一水厂 | 县级 | 一级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的水域。 | 一级水域边界向外纵向延伸至防洪堤迎水面堤肩。 |
二级 | 一级水域上边界上溯2000米、下边界下延200米的区间。 | 一、二级水域边界向外纵向延伸至防洪堤背水坡脚(一级陆域除外)。 | |||||||
3 | 醴陵市望仙桥水库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 沩山镇 | 望仙桥 水库 | 湖库 | 醴陵市一水厂 | 县级 | 一级 | 望仙桥水库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水域。 | 与一级水域相连的第一重山脊线迎水坡地(遇公路以路肩为界)。 |
二级 | 一级边界外的水库水域。 | 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以内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 |||||||
4 | 醴陵市嘉树镇铁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嘉树镇 | 湘江-铁河 | 河流 | 孙家湾、嘉树自来水厂 | 千吨万人 | 一级 | 孙家湾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嘉树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之间的铁河河道水域;铁河支流东龙河汇入口上溯550米水域。 | 铁河和东龙河一级水域两岸纵深50米范围陆域。 |
二级 | 一级水域边界上溯2000米、下延200米河道水域;东龙河一级上游边界上溯至醴茶铁路线范围内的水域。 | 铁河左岸一、二级水域边界至乌石村村道、X101县道及第一重山脊线之间陆域,铁河右岸一、二级水域边界至西岸村和龙虎湾村村道、醴茶铁路、泗汾村村道及第一重山脊线之间陆域(一级陆域和东龙河一级、二级水域除外)。 | |||||||
5 | 醴陵市沈潭镇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沈潭镇 | 湘江-铁河 | 河流 | 沈潭镇自来水厂 | 千吨万人 | 一级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铁河河道水域。铁河支流美田桥河汇入口上溯790米范围内水域。 | 铁河一级水域边界两岸纵深50米,不超过防洪堤迎水面堤脚或邻近道路迎水侧路肩。铁河支流美田桥河一级水域边界纵深至防洪堤迎水面堤脚或最近道路迎水侧路肩之间的陆域。 |
二级 | 铁河一级上边界上溯2000米、下边界下延200米(至江口大桥)之间水域。美田桥河一级上游边界上溯至滚子湾桥之间的水域。 | 铁河左岸一、二级边界至江口村村道、第一重山脊线之间陆域,铁河右岸一、二级边界至鳌仙村村道、柞市村村道和东山村村道之间陆域(一级除外)。 | |||||||
6 | 醴陵市泗汾镇泗新自来水公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泗汾镇 | 湘江-铁河 | 河流 | 泗汾镇泗新自来水公司 | 千吨万人 | 一级 | 泗新自来水有限公司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铁河河道水域。 | 一级水域边界两岸纵深50米,不超过防洪堤迎水面堤肩或邻近道路迎水侧路肩。 |
二级 | 铁河一级上边界上溯2000米、下边界下延200米河道水域。铁河支流大障河(化龙港)汇入口上溯840米水域。 | 铁河右岸一、二级水域边界至县道XB37、石湾村村道及第一重山脊线之间陆域,铁河左岸一、二级水域边界至陈家垅村和茂田村村道及第一重山脊线之间陆域(一级除外)。 | |||||||
7 | 醴陵市王仙镇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王仙镇 | 湘江- 澄潭江 | 河流 | 王仙镇自来水厂 | 千吨万人 | 一级 | 王仙自来水厂澄潭江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澄潭江河道水域。 | 一级水域边界两岸纵深50米范围陆域。 |
二级 | 一级水域边界上溯2000米,下延200米之间的河道水域(一级除外)。 | 澄潭江左岸一、二级水域边界至X024县道、灌冲村与温泉村村道、荷花垅村道及第一重山脊线之间陆域,澄潭江右岸一、二级水域边界至新106国道、石燕村及三狮村村道之间陆域(一级除外)。 | |||||||
8 | 醴陵市茶山镇栗山坝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茶山镇 | 湘江-铁河 | 水库 | 茶山镇栗山坝自来水厂 | 千吨万人 | 一级 | 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水域范围。 | 水库正常水位线至与水库最近公路迎水侧路肩之间的陆域。 |
二级 | 二级陆域范围内的水体。 | 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陆域(一级除外)。 | |||||||
9 | 醴陵市浦口镇雪峰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浦口镇 | 湘江- 渌水-澄潭江 | 湖库 | 醴陵市浦口镇雪峰山自来水厂 | 千吨万人 | 一级 | 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库水域。 | 一级水域边界外200米范围的陆域,不超过水库大坝迎水侧坝顶、道路迎水侧路肩。 |
二级 | 水库水域(一级水域除外)。 | 水库水域周边山脊线汇水区域,不超过道路背水侧路肩(一级陆域除外)。 | |||||||
准保 护区 | / | 水库水域周边山脊线汇水区域。 | |||||||
10 | 醴陵市李畋镇潼塘地下水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 李畋镇 | 湘江- 渌水-澄潭江 | 地下水 | 醴陵市李畋镇潼塘自来水有限公司 | 千吨万人 | 一级 | 取水口为中心各半径40米的圆形区域。 | |
二级 | 以1号井、2号井连接线外径向440米的区域(一级除外)。 | ||||||||
11 | 醴陵市泗汾镇(泗汾自来水厂)铁河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泗汾镇 | 湘江—渌水-铁河 | 河流 | 醴陵市泗汾镇泗汾自来水厂 | 千吨万人 | 一级 | 取水口下游30米至上游G106公路桥(90米)的河道水域。 | 一级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米,不超过防洪堤迎水侧堤肩。 |
二级 | 一级水域上边界G106公路桥上溯910米,下边界下延70米的河道水域。 | 一、二级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不超过沿岸道路背水侧坡脚(一级陆域除外)。 | |||||||
12 | 醴陵市船湾镇(船湾自来水厂)铁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船湾镇 | 湘江—渌水-铁河 | 河流 | 船湾自来水厂 | 千吨万人 | 一级 | 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30米的河道水域。 | 一级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米,不超过防洪堤迎水侧堤肩。 |
二级 | 一级水域上边界上溯670米,下边界下延70米的河道水域。 | 一、二级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不超过沿岸道路背水侧坡脚(一级陆域除外)。 | |||||||
13 | 醴陵市船湾镇(新平自来水厂)铁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船湾镇 | 湘江—渌水-铁河 | 河流 | 新平自来水厂 | 千吨万人 | 一级 | 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30米的河道水域。 | 一级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米,不超过防洪堤迎水侧堤肩。 |
二级 | 一级水域上边界上溯670米,下边界下延70米的河道水域。 | 一、二级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不超过沿岸道路背水侧坡脚(一级陆域除外)。 | |||||||
14 | 醴陵市均楚镇周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均楚镇 | 湘江-昭陵河 | 湖库型 | 醴陵市均楚镇均楚自来水厂 | 千吨万人 | 一级 | 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库水域。 | 一级水域边界外200米范围的陆域,不超过水库大坝迎水侧坝顶、道路迎水侧路肩。 |
二级 | 水库水域(一级水域除外)。 | 水库水域周边山脊线汇水区域,不超过道路背水侧路肩(一级陆域除外)。 | |||||||
准保 护区 | / | 水库水域周边山脊线汇水区域。 | |||||||
15 | 醴陵市茶山镇铁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茶山镇 | 湘江—渌水-铁河 | 河流型 | 醴陵市东岗自来水厂 | 千吨万人 | 一级 | 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30米的河道水域。 | 一级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米,不超过防洪堤迎水侧堤肩。 |
二级 | 一级水域上边界上溯670米,下边界下延70米的河道水域。 | 一、二级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不超过沿岸道路背水侧坡脚(一级陆域除外)。 | |||||||
16 | 醴陵市明月镇藕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明月镇 | 湘江-渌水-大障河 | 湖库型 | 醴陵市明月镇藕塘自来水厂 | 千吨万人 | 一级 | 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库水域。 | 一级水域边界外200米范围的陆域,不超过水库大坝迎水侧坝顶、道路迎水侧路肩、第一重山脊线。 |
二级 | 水库水域(一级水域除外)。 | 水库水域周边山脊线汇水区域,不超过道路背水侧路肩(一级陆域除外)。 | |||||||
准保 护区 | / | 水库水域周边山脊线汇水区域。 | |||||||
17 | 醴陵市沈潭镇铁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沈潭镇 | 湘江-渌水-铁河 | 河流型 | 三星里自来水厂 | 千吨万人 | 一级 | 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30米范围内河道水域。 | 一级水域两岸纵深10米范围陆域。 |
二级 | 一级水域上边界上溯670米的水域,下边界下延70米的河道水域。 | 一级、二级水域边界纵深50米范围(一级陆域除外)。 | |||||||
18 | 醴陵市枫林镇黄獭嘴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枫林镇 | 湘江 | 地下水型 | 醴陵枫林自来水有限公司 | 千人以上 | —级 | / | 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m的圆形区域。 |
二级 | / | / | |||||||
19 | 醴陵市浦口镇中心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 | 浦口镇 | 湘江 | 地下水型 | 醴陵市浦口镇官山岭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 | 2口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m的圆形区域。 |
二级 | / | / | |||||||
20 | 醴陵市左权镇篾织街居委会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 | 左权镇 | 湘江 | 地下水型 | 醴陵市仙霞镇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 | 3口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m的圆形区域。 |
二级 | / | / | |||||||
21 | 白兔淙镇荷田村河流型水源地 | 白兔 潭镇 | 丰泉水库 | 河流 | 丰泉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取水口上游300米至下游30米的溪水水域。 | 一级水域边界纵深10米范围。 |
二级 | 一级水域上边界上溯700米,下延70米范围内的溪水水域,含3条支流水域。 | 一级、二级水域边界纵深50米范围(一级陆域除外)。 | |||||||
22 | 白兔淙镇柏大村河流型水源地 | 白兔 潭镇 | 柏兰水库 | 河流 | 柏大村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取水口上游300米至下游30米的溪水水域。 | 一级水域边界纵深10米范围。 |
二级 | 一级水域上边界上溯420米,下延70米范围内的溪水水域。 | 一级、二级水域边界纵深50米范围(一级陆域除外)。 | |||||||
23 | 板杉镇八步桥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板杉镇 | 磨子石河 | 地下水 | 大屋珑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 | 以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范围。 |
24 | 东冲铺单村供水工程地下水型水源地 | 板杉镇 | 磨子石河 | 地下水 | 东冲铺村集中供水工程 | 千人以上 | 一级 | / | 以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范围。 |
25 | 茶山镇冷水村自来水厂水源地 | 茶山镇 | 彭西冲 水库 | 水库 | 冷水村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水库全部水域范围。 | 一级水域边界外纵深200米的区域,不超过水库大坝迎水侧坝顶、道路迎水侧路肩。 |
二级 | / | 水库水域周边山脊线汇水区域,不超过道路背水侧路肩(一级陆域除外)。 | |||||||
26 | 嘉树镇玉茶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嘉树镇 | 铁河 | 地下水 | 嘉树镇玉茶村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 | 以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范围。 |
27 | 嘉树镇杉仙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嘉树镇 | 向阳河 | 地下水 | 嘉树镇杉仙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 | 以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范围。 |
28 | 嘉树镇新井单村供水工程地下水型水源地 | 嘉树镇 | 湘江 | 地下水 | 嘉树镇新井单村供水工程 | 千人以上 | 一级 | / | 以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范围。 |
29 | 明月镇湾富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明月镇 | 大院河 | 地下水 | 明月销湾富村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 | 以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范困。 |
30 | 明月镇东江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明月镇 | 大降河 | 地下水 | 明月镇东江村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 | 以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范围。 |
31 | 明月镇申明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明月镇 | 大降河 | 地下水 | 明月镇巷前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 | 以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范围。 |
32 | 明月镇寺冲村河流型 水源地 | 明月镇 | 寺冲水库 | 河流 | 明月镇寺冲村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取水口上游300米至下游30米的溪水水域。 | 一级水域边界纵深10米范围。 |
二级 | 一级水域上边界上溯700米,下延70米范围内的溪水水域。 | 一级、二级水域边界纵深50米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 |||||||
33 | 明月镇龙龟山自来水厂水源地 | 明月镇 | 龙龟山 水库 | 河流 | 明月镇龙龟山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取水口上游300米至下游30米的溪水。 | 一级水域边界纵深10米范围。 |
二级 | 一级水域上边界上溯700米,下延70米范围内的溪水水域。 | 一级、二级水域边界纵深50米范围(一级陆域除外)。 | |||||||
34 | 浦口镇王坊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浦口镇 | 澄淙江 | 地下水 | 浦口镇自来水公司 | 千人以上 | 一级 | / | 两取水井分别以水井取水点为中心,半径30米的范围。 |
35 | 沛口镇花椒村水库型水源地 | 浦口镇 | 花椒水库 | 水库型 | 沛口镇花椒村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水库全部水域范围。 | 一级水域边界外纵深200米的区域,不超过水库大坝迎水侧坝顶、道路迎水侧路肩。 |
二级 | / | 水库水域周边山脊线汇水区域,不超过道路背水侧路肩(一级陆域除外)。 | |||||||
36 | 仙岳山街道江源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仙岳山街道 | 禄水-黎家冲水库 | 地下水 | 仙岳山街道枫树塘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 | 以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范围 |
37 | 左权镇陈东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左权镇 | 禄江 | 地下水 | 左权镇陈家湾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 | 以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范围 |
38 | 左权镇新阳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左权铅 | 禄水 | 地下水 | 左权镇新阳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 | 以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范围。 |
39 | 白兔潭镇栎塘供水工程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 | 黄甲村 | 澄潭江—禄水 | 地下水 | 栋塘供水工程 | 千人以上 | 一级 |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
二级 | / | ||||||||
40 | 醴陵市大石桥单村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板杉村 | 磨子石河-禄水 | 地下水 | 大石桥单村供水工程 | 千人以上 | 一级 |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
二级 | / | ||||||||
41 | 醴陵市大屋垄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 八步 桥村 | 磨子石河-禄水 | 地下水 | 大屋垄供水工程 | 千人以上 | 一级 |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
二级 | / | ||||||||
42 | 醴陵市均楚镇俗家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大珑洲村、军山村 | 昭陵河-禄水 | 水库 | 军山自来水厂 | 千人以上 | 一级 | 全部水库水域。 | 一级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第一重山脊线。 |
二级 | / | 水库第一重山脊线汇水范围(一级陆域除外)。 | |||||||
附件2
醴陵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工作路线

附件3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急联系电话
成员单位 | 应急联系电话 |
市委宣传部 | 23283031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23283881 |
市财政局 | 23284027 |
市自然资源局 | 23227601 |
市水利局 | 23232958 |
市应急局 | 23232275 |
市公安局 | 23225041 |
市住建局 | 23569339 |
市卫健局 | 23021511 |
市交通运输局 | 23059502 |
市农业农村局 | 23059312 |
市林业局 | 23287512 |
市气象局 | 23056121 |
市水文局 | 23232191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23043119 |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23283645 |
长庆街道办事处 | 22537036 |
来龙门街道办事处 | 23233808 |
阳三石街道办事处 | 23032770 |
仙岳山街道办事处 | 23059885 |
国瓷街道办事处 | 23228747 |
白兔潭镇人民政府 | 23646450 |
李畋镇人民政府 | 23706550 |
浦口镇人民政府 | 23130519 |
王仙镇人民政府 | 22537177 |
沩山镇人民政府 | 22022405 |
东富镇人民政府 | 23100623 |
孙家湾镇人民政府 | 23181058 |
泗汾镇人民政府 | 23520227 |
沈潭镇人民政府 | 23362369 |
船湾镇人民政府 | 23732699 |
明月镇人民政府 | 23408332 |
嘉树镇人民政府 | 23382411 |
茶山镇人民政府 | 22744777 |
石亭镇人民政府 | 23470306 |
均楚镇人民政府 | 23456321 |
板杉镇人民政府 | 23652101 |
左权镇人民政府 | 23661688 |
枫林镇人民政府 | 22022665 |
官庄镇人民政府 | 22537098 |
附件4
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成员名单
工作组 | 工作组成员单位 | 联系电话 | |
应急处置组 | 组长 | 醴陵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3283881 |
成员 | 市公安局 | 23225041 | |
市应急局 | 23232275 | ||
市水利局 | 23232958 | ||
市农业农村局 | 23059312 | ||
市卫健局 | 23021511 | ||
市交通运输局 | 23059502 | ||
应急监测组 | 组长 | 株洲市醴陵生态环境监测站 | 23283881 |
成员 | 市卫健局 | 23021511 | |
市水利局 | 23232958 | ||
市水文局 | 23232191 | ||
应急供水 保障组 | 组长 | 市水利局 | 23232958 |
成员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23283881 | |
市卫健局 | 23021511 | ||
应急物资 保障组 | 组长 | 市应急局 | 23232275 |
成员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23283881 | |
市水利局 | 23232958 | ||
市财政局 | 23284027 | ||
应急综合组 | 组长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23283881 |
成员 | 市委宣传部 | 23283031 | |
市应急局 | 23232275 | ||
市卫健局 | 23021511 | ||
市水利局 | 23232958 | ||
应急专家组 | 组长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牵头) | 23283881 |
成员 | 由环境监测、环境应急、气象、医疗卫生、水利水文等方面专家组成 | / | |
附件5
适用于处理饮用水源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 推荐技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 |
铁、锰 |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碳、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 (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碳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文 号 | 醴政办发〔2023〕9号 | 责任部门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生效日期 | 2023.11.30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司法局 | 失效日期 | 2028.11.30 | |
主 题 词 |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醴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醴陵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统一编号 | LLDR—2023—01006
|
政策解读:http://www.liling.gov.cn/c1049/20231206/i2136116.html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印发